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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及防治对策/刘京柱

时间:2024-05-29 11:03: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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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及防治对策

刘京柱


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审判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已在社会公众心目中成为捍卫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的有力武器。但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诉讼中确有那么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视法律为儿戏,欲图籍国家审判权来牟取不正当利益,发“官司财”,且呈增多之势。据笔者分析,当前,民事诉讼当事人滥用诉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恶人先告状”,企图混水摸鱼,变被动为主动。如:明明是无货可供却主张对方拒不提货或中途退货;明明是代销关系却以购销关系索要货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任意撕毁合同,高价自销却以对方违约(如未及时预付货款)或以合同无效(如一般的超越经营范围)为由,宁愿承担违约责任也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如售楼一方因地块增值,违背承诺不履行供房合同或提出额外要求。
二、设置圈套诱使合同相对方违约,然后理直气壮地与对方打“违约”官司。如在信用证结算交易中,买主故意开立与销售合约内容不一致的信用证,卖主疏于警惕或为安全收汇而满足信用证条款要求,而买主则以卖方供货不符合约要求为由,提出违约赔偿诉讼;又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方有意提高技术要求和加工费用,因该技术要求超出当前同类加工的技术能力,致使承揽方无法达到合同要求交货;再如,个别单位拉拢引诱对方单位业务经办人签订根本无履行可能的合同,进而以对方违约要求赔偿。
三、“瞒天过海”,为攫取非法利益伪造证据,混淆是非。如有的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通过诉讼活动骗取钱财;又如,串通第三人伪造索赔证书等将并未实际发生的赔偿作为自己的损失,要求违约一方一揽子赔偿。
四、采取贿赂、游说手段打“金钱官司”、“人情官司”、以谋取不正当利益。部分当事人自恃“有钱能使鬼推磨”,频频贿赂、游说有关办案人员,个别律师背弃职业道德与当事人沆瀣一气,为其行贿牵线搭桥。个别法官正是被“糖衣炮弹”击中,做出有失公正的裁判。
五、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如自己刚刚建厂,根本无生产能力却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反咬对方侵权诉请赔偿。
六、借破产之名行废债之实。个别债务人企业为逃脱巨额债务,采取申请宣告破产的方式,通过宣告“死亡”后再“借尸还魂”或进行“母体裂变”分立出一个或几个新企业。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合同后,因合同未履行酿成纠纷,合同一方据此合同主张债权而达到其非法目的。如:假联营,真借贷;假融资,真借贷,都是规避了“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的有关规定。
八、在连环购销合同纠纷中将自身的损失转嫁他方。如:有的合同一方为追逐额外利益,与后一合同买方设置定金条款,因前一合同供方未履行供货义务而致自己也不能向后一合同买方交货,便将双倍返还定金的经济损失转嫁给前一合同的卖方身上;还有的以后一合同需方拒绝提货或中途退货致使前一合同未能履行,定金不能被前一合同供方返还为由,要求后一合同需方赔偿定金损失。
九、原被告双方串通,借打官司达到各自不可告人的目的。如,为规避法律制裁,对无效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进行和解、撤诉;又如个别企业负责人假公济私,慷国家集体之慨,故意违约将大量违约金支付给合同对方,从中捞取“好处费”、回扣。
十、借打官司制造舆论以求达到广告收不到的轰动效应,扬名又得利。
针对上述审判实务中发现的十种滥用诉权的形式,我们建议采取以下防治对策:
首先,要完善和加强立法。1.建立诉讼侵权赔偿制度,对无理缠诉、恶人先告状,瞒天过海、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的起诉者,从法律上作出惩罚性的规定。2.出台《民事证据法》,建立证据时效制度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证人作证的权利、义务、形式、权益保障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3.修改和完善《破产法》,尤其是对诈欺破产等破产犯罪作出相应的规定。
其次,作为审判机构主体的人民法官要与时俱进,恪守职业道德,强化执业能力,以丰富的办案经验与司法智慧实践司法正义,使滥用诉权者望而却步,心存侥幸者“竹篮打水一场空”。
最后,切实搞好普法工作,加大法制宣传,使法为公众所知悉并在全社会倡树以下四种观念: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2.谁主张谁举证,证据取得的程序、方法要合法的观念;3.法应该是必须遵守的,是一种约束,更是一种保障,是自己合法权益受侵害时的有力武器的观念;4.诚实信用不仅是一种美德,也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的观念。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助录入人:烟台大学法学院徐楠)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宁政发[1999] 2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第九彻执行。


南京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有白蚁预防和灭治的管理,确保房屋的使用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城市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的白蚁的防治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白蚁防治,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城记房屋 的白蚁预防,发及对已投入 用城记房屋进行白蚁检查与灭治的工作。

第三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白蚁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现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的白蚁以治工作。
建委,规划,工商,建工,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白蚁防治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制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鼓励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

第五条 从事白议以治的单位,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白蚁防治单位资质,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白蚁防治工作。
白蚁防治单位向房产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白蚁防治单位资质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天内做出书面答复。
白蚁防治单位资质每2 年利验一次。

第六条 白蚁防治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经培训考核取得《 岗位证书》的,方可在本市从事白蚁的防治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审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白蚁防治机构办理白蚁预防登记手续,并与相应质的白防治单位签订合同,同时将合同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装饰,装修房屋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建全白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操作程序和防治合同的规定进行防治。
白蚁的预防包治期限不少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包治期限内以防治单位应当定期回访或复查,发生蚁害,防治单位应当免费予以灭治,合同另有约制的除外。
白蚁预防工程由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 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防治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或业主出具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白蚁预防工程竣工报告》。

第十条 业主和使用人发现白蚁蚁情应当及时向白蚁防治机构报告,并及时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第十一条 白蚁防治单位在接到要求灭蚁害的委托后,应当在3日内派出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蚁害情况查勘,并制定施工方案,及时灭治白蚁。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工作人员检查蚁情和进行灭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的《岗位证书》。

第十三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有计划地组织对各类城市房屋 的蚁情检查,业主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检查中发现蚁害导致房屋危险的,产权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并在排危除险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加强对灭蚁药剂的管理,建立药剂专仓,专人管理和进出库登记制度,防止药物中毒事故发生。
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多时,应当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白蚁预防工程竣工报告》。
有关部门在房屋 竣工验收,评定房屋 优质工程时,应当通知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参加。
房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查验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工程竣工报告》。

第十六条 违把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承担白蚁防治工程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现令停止施工,对白蚁防治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白蚁防治从业人员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把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责令白蚁防治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把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能出具《白蚁预防合同》或《白蚁预防竣工报告》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责令房产开发企业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快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白蚁防治人员的工作过失,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白蚁防治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白蚁防治费用应当严格按照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三条 园林,树林,通讯设施等白蚁灭治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的通知


科工安[2003]1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其它法律法规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针对目前一些单位在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中存在的内容不统一、针对性不强、措施不落实的情况,我们制订了《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企事业单位,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和实施工作中参照执行。
2003年12月29日

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

为了对生产安全事故实施迅速、有效的救援,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规定和国防科技工业的实际,各地国防科工委(办)和各军工集团公司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国防科技工业各企事业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从事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针对本单位存在的现实危险和有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在积极预防的基础上,为避免和防止事故中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而实施应急救援的组织方案和行动计划。
(一)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原则
1应根据本单位危险源的特点编制,要有较强的针对性。
2救援措施、避险要领应简洁明了,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3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遵循企业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二)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
1危险源辨识及评价结果。
2事故类型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分析。
3事故应急救援及紧急避险措施。
4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及职责分工。
5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装备。
6需请求社会救援的事项。
7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考核评价标准。
8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三)应急预案制定的基本程序及要求
应急预案的制定是针对各项事故应急措施(含信息)、程序和行动计划的文件化过程。预案的制定应按如下程序及要求进行。
1危险源评估。通过辨识危险因素和危险部位,确定危险(危害)类型。
2事故类型与危害分析。事故类型与危害分析是在危险源评估的基础上对其可能发生的危害类型进行分析认定,从而科学地预测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及事故产生危害的大小,以此作为制定事故应急措施的依据。
3制定应急措施。根据不同的事故类别、事故危害等,研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对可能发生无法直接施救或可产生较大次生灾害的事故要给予特别关注,制定紧急疏散等应急措施,防止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
4根据事故应急措施需要,制定应急救援装备、器材配置方案。主要包括抢险器材设备、人员防护装备、通讯设备、救护器材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等。
5制定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方案,并明确职责分工。保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在发生事故时能根据事故状况实施有效的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能够实施有效的应急抢险、排险、救援、救护等工作。
6分析确定需社会救援的事项。为了在发生重、特大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的社会救援支持,应依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危害,分析确定需要社会救援的事项,纳入预案管理。
7制定有关人员培训内容和预案演练考核标准。为使应急指挥人员和救援队伍掌握应急指挥与救援要领,危险岗位工作人员掌握事故状态下应急抢险或避险逃生的要领,应研究制定相关培训内容和预案演练考核标准。
8形成预案。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经过专家评审和领导审批后,作为执行性文件。
企事业单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集团公司、各地国防科工委(办)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四)预案措施的落实与管理
应急救援预案确定后,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组织预案措施的落实工作。
(五)预案演练
预案演练是保证一旦发生事故,预案可以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演练的主要内容:
1事故报告与接报。包括第一时间的事故现场人员或事故发现人员的报告;事故单位接报响应;事故单位向当地政府及其应急保障系统报告,请求外围应急救援支援及其接报响应。
2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的现场应急抢险或避险。
3事故应急调度指挥部指挥与抢险。包括指挥部人员迅速赶赴现场预定位置指挥抢险工作;通知各有关应急机构进入应急状态;指挥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排险、疏散、警戒、救护等相关工作。
4调用物资。包括应急抢险车辆、装备、通讯器材、医疗器材、药品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5演练总结和预案补充。根据演练考核标准,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补充完善预案。

二、重、特大事故应急响应预案
重、特大事故应急响应预案是指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机构和军工集团公司,针对行业、地区或所属军工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迅速掌握和报送事故信息,及时协调抢险、救灾、救护等工作而制定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和行动计划。
重、特大事故应急响应预案由各地国防科工委(办)、军工集团公司制定,报主管领导审批执行。各地国防科工委(办)制定的响应预案报国防科工委和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军工集团公司制定的响应预案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及各部分职能
1组织领导机构。
2办事机构。
3明确事故应急响应职责。
(二)事故信息报送程序及要求
1各类事故信息报送程序及要求。
2通讯方式和通信联络体系。
3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4重大指令下达程序。
(三)事故分级响应指挥调度程序
1重大事故响应程序。
2特大事故响应程序。
3特别重大事故响应程序。
(四)应急响应终结
1事故情况上报事项。
2需向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移交的相关事项。
3事故应急情况工作报告。